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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伟律师
刘丽伟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成功代理张某徐某绑架案

刑事辩护2016-11-15|人阅读

【案情】

公诉机关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无业。因涉嫌绑架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丽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因做生意找其表叔即被害人巴某(咸宁市温泉xx名店的老板)借钱未果,遂决定将其绑架。2016年4月26日,张某在咸宁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了一辆号牌为鄂A×××××的吉利牌小轿车,并准备好透明胶带、头套、毛绒帽、口罩等作案工具。当天下午张某邀约张某乙(另案)并让其叫人帮忙,后张某乙缴约了被告人徐某。2016年4月27日晚19时许,张某负责驾驶小轿车,张某乙和徐某则在xx名店附近蹲点守候被害人巴某。晚上20时许,张某乙和徐某在咸宁军分区附近持匕首强行将巴某押上小轿车,二人在车上将巴某捆绑控制。随后张某开车将被害人巴某带至咸安区麻塘、131等偏僻处,张某乙以巴某玩了女人为由向巴某的老婆周某乙勒索人民币30万元。途中巴某随身携带的一块汉米尔顿手表、一条玉髓项链、一部苹果6S手机(经鉴定汉米尔顿手表价值人民币6175元、玉髓饰品价值人民币2000元、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3370元)、一张民生银行信用卡(卡号:62×××44)、一张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48×××58)和人民币1000余元被张某乙搜出后交给张某,同时张某乙向巴某问出两张银行卡的密码。晚上23时许,张某驾车返回温泉城区将车停在荷塘月色宾馆停车场,由徐某在车上负责控制巴某,张某乙到银行从巴某的两张银行卡共取出人民币25000元,张某乙将其中的人民币20000元交给张某。2016年4月28日凌晨3时许,张某乙又从巴某的两张银行卡共取人民币9000元后独自一人逃离。后张某因感到害怕在温泉璟湖世纪城附近将巴某释放,并伙同徐某驾车驶往赤壁和武汉,制造不在现场的假象后返回咸宁。

2016年4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回家后将巴某的手表、手机、玉髓饰品以及人民币10000元交给自己的妻子马某,并嘱咐其将财物退还给被害人巴某。2016年4月29日早上7时许张某、徐某在咸宁市江南春天宾馆302室被侦查人员抓获,现场扣押张某身上现金人民币11000元及匕首一把。上述财物均已发还给被害人巴某。

【结果】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分析】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刘丽伟认为:1、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张某案发后积极退赃退赔,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5、被告人张某的绑架是出于泄愤的目的,不同于一般的绑架,情节显著轻微;6、被告人张某家庭困难,请求酌定从轻处罚。

在办案工程中,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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