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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昊律师
王昊律师
吉林-吉林
合伙人律师

李某某诉和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损害赔偿2019-12-27|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2日9时许,被告和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天津街由北向南方向起车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自行车沿天津街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碰撞,李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又与被告马某某驾驶吉B*****号机动车(车主为被告秦某某)发生碰撞该起事故致三车车损及原告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和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马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李某某不承担责任。

原告李某某受伤后,先后在三家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胸椎骨折、双侧下肢静脉血栓、双下肢不完全瘫”,共住院178天。

被告和某某在被告某快递有限公司工作,发生交通事故时正是在派送邮件的工作期间,潘某为该快递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告马某某驾驶吉B*****号,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服务部投保交强险,在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

故李某某要求法院判令1、上述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23007.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800元、伤残赔偿金317172.8元、护理费31667.12元营养费19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交通费5000,以上合计696747.59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服务部、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在责任限额内先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付,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和某某、某快递有限公司、马某某、秦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在交警队调查取证,并通过走访,得知了马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的具体参保保险公司以及相应地址,确定了赔偿主体,为法院的送达提供了方便。并依据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计算出具体的赔偿明细,对原告大量繁杂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整理和分门别类,让法官和对方一目了然,有利于快速庭审,查明事实以及计算最终的判决数额。并申请了司法鉴定。经鉴定,李某某为四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13000元,快递公司申请对本次交通事故与李某某伤残的参与度进行鉴定,农业保险公司申请对和某某驾驶的无牌照车辆的性质进行鉴定。经过鉴定,本次交通事故与李某某伤残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为完全参与,和某某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

庭审中,快递公司认为李某某的固有疾病对本次伤残鉴定产生影响,应当减低赔偿数额,快递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均认为已经对李某某进行了部分预先赔付,应当进行部分扣除。针对农业保险公司提出的和某某应当驾驶的无牌号机动车的所有人为快递公司,鉴于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当由快递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首先赔付,然后再由农业保险公司赔付商业险部分,本律师认为,该车辆属于近些年出现的新型车辆,是否应强制投保交强险无法律规定,结合该车辆的目前的管理制度和我地区保险行业承保的实际情况,将该车列入交强险的范畴目前已具尚不充分,农业保险公司应当在马某某所驾驶的车辆的交强险赔付后进行商业险赔付。至于快递公司提出的李某某的自身故有疾病对伤残等级有影响的抗辩,本律师认为,根据快递公司申请的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本次事故与李某某的伤残为完全参与,与李某某的自身疾病无关。

法院判决:

财产保险公司赔偿李某某115000元,农业保险公司赔偿李某某153352元,快递公司赔偿李某344321.79元。合计612673.99元

办案小结:

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并且和委托人、法官积极保持沟通,交换意见,取得了令委托人满意的结果。

备注:本案案号为(2019)吉0202民初1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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