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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昊律师
王昊律师
吉林-吉林
合伙人律师

物业公司诉方某财产损害纠纷

损害赔偿2018-02-28|人阅读
基本案情: 方某是吉林市某小区业主之一,物业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2015年10月14日,在供热给水打压中15楼管道井内管道跑水,经热力公司维修后,该管道依然漏水,由于热力公司维修工人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二次跑水,加大了方某的损失;物业公司也未及时尽到及时通知方某的义务,致使方某房屋被水浸泡达7个多小时,给方某造成经济损失,就赔偿事宜,方某与热力公司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热力公司与物业公司连带赔偿方某的经济损失。另,经鉴定机构鉴定,方某在此次房屋跑水事故中的经济损失为5349元,方某支付鉴定费2000元。一审法院判决热力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方某5144.3元,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方某2204.7元。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身不承担责任,持一审答辩意见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律师受方某的委托作为方某的二审阶段代理人参与诉讼。律师观点: 本案系供热设施在供水试水期间漏水,引发方某室内财产损害纠纷。以高度自觉和诚信的态度为业主提供及时、周到、妥帖、安全的物业服务,这是物业公司应尽的合同义务,也是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发展之道。具体服务质量体现在日常工作细节。如每年定期到来的供暖试水阶段,是供热管线设施漏水事故易发多发时段。物业服务单位在此期间应当具备完全的措施预案,强化人员技术力量调配,强化责任意识教育,加大巡查措施力度,确保各种突发事故,尤其是可预见范围内的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面对供热漏水事故,物业服务单位一方面应当积极配合供热单位抢修维护,一方面应当穷尽各种手段、方式,尽最大努力争取在第一时间通知业主,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本案中,物业公司对供热管线漏水事故可能带给方某室内财产造成损失的后果预判不足,通知方某到场的时间拖延,未能有效避免室内财产水淹状态持续和损失扩大。物业公司未尽到充分、审慎、合理的注意和通知义务,该行为与方某的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公司以张贴告示的形式通知提示方某在供热设施试水期间家中留人看管,不能免责。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备注:本案已在网上公示,案号为(2017)吉02民终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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