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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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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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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和王某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损害保险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23-04-09|人阅读

基本案情:

郭某1生前为某食品公司员工,2020年2月25日,某食品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为包含郭某1在内的八名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其中意外伤害总保额为80万,均摊在郭某1身上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8日。2021年1月25日,郭某1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郭某1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死亡,某保险公司应当向郭某1的法定继承人承担赔付10万元的保险责任。

原告郭某某为郭福某1的长女,原告王某某为郭某1的次女。郭某1生前已经离婚,臧某某为郭某1的前妻,为王某某的母亲,王某某原名郭某,臧某某再婚后改名王某某。郭某1的父母已经先于郭某1死亡。故两名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郭某1的死亡赔偿金。2022年8月30日,被告向两名原告发出拒赔通知书,拒绝赔偿,故原告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保险金。

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案后,花费大量时间调取保单、亲属关系证明等信息,在调解阶段,某保险公司坚决不调解。开庭时,保险公司抗辩保单依据的保险免责条款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如没有安全驾驶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免责,案件事实也确实为死者没有佩戴安全头盔,逆行,无照驾驶电动自行车,且某司法鉴定所也将死者骑乘的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如果只从保险条款来看,情况对原告不利。但是本律师另辟蹊径,主张保险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其自身制作免责格式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任何形式上的告知,故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对免责条款进行盖章确认,但是本律师主张盖章的一页没有关于免责条款的任何具体内容,页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告知过具体内容,故保险公司还是没有尽到提示告知义务。

法院判决以及执行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本律师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保险金10万元。现本案已经执行终结,保险公司不但向原告支付了保险赔偿金,还向原告支付了一审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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