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8刑初14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女,199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暂住江苏省苏州市。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因本案具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本院于同年12月31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本案具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决定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宇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的证言、手机截屏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个人客户交易明细、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涉案物品鉴定清单、光盘一张、办案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指控:2020年9月,被告人魏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江苏省某室出租屋内,通过某直播APP注册主播账号后多次开设主播间吸引网民观看其淫秽表演,对房间设置禁言、踢人等功能并从中牟利。其间,网民李某在上海市青浦区进入被告人魏某某的直播间发现其正在进行淫秽直播遂录制了多段直播视频。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直播的3段视频属于淫秽表演。
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组织淫秽表演,其行为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审判,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魏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其当事人系初犯,且能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不深,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被告人魏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江苏省某室出租屋内,通过某直播APP注册主播账号后多次开设直播间吸引网民观看其淫秽表演。被告人魏某某通过对房间设置禁言、踢人等功能的方式进行管理并从中牟利。其间,网民李某在上海市青浦区进入被告人魏某某的直播间发现其正在进行淫秽表演遂录制了多段直播视频。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直播的3段视频均属于淫秽表演。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魏某某处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手机2部。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手机截屏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涉案物品鉴定清单,视频光盘,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组织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魏某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属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故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魏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程 程
人民陪审员 高继红
人民陪审员 王国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王婕琼
书 记 员 王婕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