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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出卖濒危野生动物案卷

刑事辩护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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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蓟州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33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灿、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37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11月至20233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闲某等网络方式出售疑似红珊瑚制品。期间,202211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人民币 215元价格向居住在本市秦淮区的倪某出售疑似红珊瑚制品1(经鉴定,净重1.2克,系珊瑚纲红珊瑚科物种,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20232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人民币490元价格向谢某出售疑似红珊瑚制品1(经鉴定,共计净重37.39克,系珊瑚纲红珊瑚科物种,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202333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其住处依法扣押疑似红珊瑚制品19 件。经云南濒某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公安机关扣押的疑似红珊瑚制品共计净重 42.35克,均为珊瑚纲红珊瑚科物种,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估算价值共计人民币21175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705元至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倪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云南濒某委司法鉴定中心等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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