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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故意杀人案卷

刑事辩护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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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女,汉族,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2023年1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叶律师,北京市中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刑诉〔2023]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马某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王律师、叶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月17日2时许,被告人袁某在酒后驾驶车牌号苏AO3xxx的白色宝马车时,因婚姻情感纠纷与在车内的被害人王某(系袁某丈夫)发生口角。袁某将车辆行驶至南京市鼓楼区定某某大街99号海德卫城西侧某某江大道由北向南快车道路边并停车。后王某下车在路边行走。当日2时许,袁某驾驶上述车辆用车头部位3次撞击王某,致使王某倒地并多处受伤。后王某被送医院抢救。经鉴定,袁某的撞击行为造成的王某胃部穿孔(已行手术治疗)、胰腺挫裂伤(已行手术治疗)、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的损伤程度均属重伤二级,其左侧第1-9肋骨多处骨折及左侧气胸(肺压缩约40%)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一级,其肝等脏器包膜下血肿及腰3左侧横突骨折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

2023年1月17日2时许,被告人袁某在第一次撞击王某后在现场报警。当日2时15分许,民警至现场抓获袁某。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袁某取得被害人王某谅解。

公诉机关提交并出示了被告人袁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病历材料、谅解材料、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陈某飞、孔某、袁某文、朱某、高某、钱某鹏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手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物某鉴定室鉴定书、南京某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南京市公安局物某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结果单,监控视频以及被告人袁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故意杀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具有未遂、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1.被告人袁某不是蓄谋已久的谋杀,而是在一系列的刺激下一时激愤导致冲动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的情况;2.被害人存在过错,具有出轨及家暴的行为;3.本案应属于犯罪中止,被告人本可以继续实施加害行为,但是没有继续实施;4.被害人表示不需要赔偿,并谅解了被告人;5.被告人认罪认罚,其从小没有家庭的关爱,故希望自己的孩子能有幸福的家庭,但因为被害人的出轨等一系列行为导致其情绪失控,现在已非常后悔,希望法庭予以从轻处罚,让其早日出来照顾自己的孩子。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获得被告人袁某妹妹的赔偿款5万元,后表示放弃主张剩余赔偿。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袁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激情杀人、犯罪中止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袁某的3次撞击行为已完成,其后并未下车查看被害人状态,也未拨打急救电话对王某实施救助,其供述印证了其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故不构成犯罪中止;本案中被害人王某虽婚内出轨具有过错,但双方本可以冷静合法地解决问题,被告人在双方争吵后失去理智进而撞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激情杀人”,但结合被害人王某的过错,可对被告人袁某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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