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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后——律师刑事辩护案例

刑事辩护2018-05-10|人阅读

【办案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告李某辩护律师】

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主任奉军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20177月,被告人李某在东莞市大朗镇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潘某,与被害人姚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姚某死亡、潘某受轻微伤,被告人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姚某负次要责任,潘某不负责任,被告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7306日被羁押,同年8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21日被逮捕。20171130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建议量刑8个月至18个月。

【结果如下:】

接受李某家属委托后,经本律师会见及调取案件材料,在起诉阶段本律师多次向办案单位提出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经本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沟通,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在本律师与受害人多次协调,也已与受害人达成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本律师为其出庭辩护,提出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也已经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在出现事故以后,在现场的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检察院的建议量刑偏重。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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