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8月,孟先生在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元宝路与陈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孟先生随后被送往西青医院治疗。此次事故最初经西青支队杨大队交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孟先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孟先生在西青医院接受治疗中委托我们团队处理其相关事宜。
在接受孟先生委托后,我们马上针对他对责任划分不满意向其询问了事故的整个详细过程。在把情况了解清楚后,我们立马开会讨论,并找出了申请复核的关键,向西青支队提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最终西青支队认可了我方复议,将责任划分为陈某、孟先生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二、启示
在此案中,孟先生在治疗期间及时聘请我们,最终复核成功,重新划分责任,减少自己损失,充分证明了聘请专业律师的必要性。
附查询案号:(2016)津0111民初31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