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5月,苟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在河西区卫津南路东侧宾水里小区门口与王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河西支队东风里大队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苟女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苟女士在解放军464医院手术治疗后委托我们团队代理其诉讼。
在本案中,苟女士虽然是农业户口,但事发前已在天津打工多年。虽然苟女士给我们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健康证,工卡,但是单位未能开出相关证明。我们律师在通过调查后,确定苟女士所述为真实情况。在庭审中,我们律师通过苟女士提供这些证据以及一些其他间接证据和丰富的代理经验,运用法言法语,据理力争,成功地让法官采信了我们的证据,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二、启示
很多当事人的情况跟苟女士一样,虽然在天津打工生活多年,但是仍受农业户口限制,又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最终损失了近一半的赔偿。但我们律师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精湛的代理技巧,最终使苟女士以城镇户口拿到了高于农村户口一倍的伤残赔偿,充分证明了聘请专业律师的必要性。
附查询案号:(2015)西民四初字第7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