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赵斌律师
赵斌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

诉讼2017-10-10|人阅读

案情摘要:

2015年73815分,郭某驾车沿新围堤道由西向东在第一条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遇刘某由南向北在机动车道内步行至此,郭某右前部与刘某身体接触,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当地交通民警协调,郭某同意民警建议,在驾车时未尽安全驾驶义务并接打电话,存在过失,后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刘某因其在机动车道行走,属重大过失,故双方负同等责任(即各负50%的责任)。

案件分析:

郭某委托之后,承办律师进一步了解了案情细节,发现根据委托人的讲述该认定书的责任分担是基于交通民警劝服委托人后同意的,本身委托人并无未尽安全驾驶义务并接打电话的情形发生。该情形承办律师分析对委托人极为不利。

其次,承办律师经过查阅相关案件以及审判案例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完全作为定案证据证明双方责任分担,法院会以认定书为基础,进一步根据侵权方及受害方的责任审理案件。但根据实例,大部分法官均以认定书的结果审理案件,故该不确定性又成为委托人败诉的不利因素。

故承办律师决定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尽量降低其不必要的损失,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结案。该方案提出后得到了委托人的认可。后根据庭审情况,承办律师针对原告(刘某)提供的误工证据、医院证明、营养补助等相关证据据理力争,法院根据双方辩论意见,认可了承办律师的调解意愿,并劝说原告,最终调解结案。

综上所述,针对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不能仅凭善良、同情等人道主义因素歪曲了法律的威严性,否则,不仅损害了自己的权益,而且也无从谈及公平。当然,如需人道主义帮助,可在明确权利义务后做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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