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嫌疑人在东莞市经营汽车租赁公司,通过私自更改车辆行驶证等手段,将名下的三类车更改为二类车,以达到少缴纳高速公路过路费的目的,至案发时,少缴纳的高速公路过路费已接近万元,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罪,且已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
【办案手记】本团队接受委托介入案情后,深知该案的难度,毕竟高速公路逃费问题一直深受国家打击,且家属在嫌疑人被抓后也到处托关系也未能解决此事。但本着迎难而上之勇气,团队律师先期多次与受害单位沟通协调,终于成功退赃并取得受害单位的谅解,随后在检察院审查批捕期,积极递交法律意见,最终成功为嫌疑人争取到不批捕而释放的结果。
【法律法规】《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