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2017年12月14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东莞市石龙镇龙新派出所抓获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经辩护人争取,某市公安局于2018年1月13日同意辩护人的取保候审申请,对黄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办案手记】接受家属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了黄某某,了解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黄某某本身不具备假冒组成商标的能力,主观上没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其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中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依法不属于犯罪。后辩护人据此与经办民警多次沟通,并提交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某市公安局于2018年1月13日同意辩护人的取保候审申请,对黄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黄某某由此重获自由。
【法律法规】《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附】取保候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