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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雯律师
张正雯律师
上海-上海
合伙人律师

知青子女回沪需要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才能享受动迁利益?

婚姻家庭2022-03-21|人阅读

随着上海市旧城区改建步伐的加快,以黄浦区、虹口区、杨浦区为代表的市中心旧城区改建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当中。拆迁的地块变多了,被拆迁的家庭数目也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家庭纠纷也层出不穷。针对动迁引发的数量庞大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案件,各个基层法院在实践中审判的口径也有所不同,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为了统一法律适用,充分考量房屋征收民事纠纷的法律性、政策性和伦理性特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做出了沪高法民【2020】4号文,对此类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做出了相应的回应。

虽然该会议纪要对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中的诸多方面都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解释,但是关于知情子女回沪问题没有作出回应。

【案例解析】

上海市黄浦区某处公房动迁,房屋原承租人为王某,王某去世后变更到其女儿朱某名下。动迁时在册户口有5人,分别是朱某,朱某儿子,儿媳和孙子以及朱某的嫂子陈某和侄女朱一。陈某和朱一都是根据知情以及知情子女回沪政策将户籍迁入到本案系争房屋内。朱一的父亲在动迁之前死亡。2020年该处公房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征收,房屋承租人和动迁部门签署了补偿协议。后来因家庭内部对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和朱一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动迁补偿款。

庭审中,承租人一方朱某否认原告朱一的同住人资格,理由是朱一虽然是知青子女回沪,但是朱一回沪时候是未成年人,其回沪后父母也回沪了,朱一一家不住在系争房屋内,朱一是空挂户口,没有居住过,不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而且朱一和其父母一起享受过一次福利分房。

法院裁决: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朱一虽然是知情子女回沪,但是其回沪后是未成年人,其居住权益应该跟随父母,没有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过,故此,朱一不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律师点评】

虽然本案当中法院依法裁定知青子女不是同住人,这样的裁决结果是多种因素综合导致的。笔者认为知情子女回沪,无需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就能享受动迁利益。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由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共有。同住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户口在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和他处无房。知情子女回沪,这种特殊的现象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六七十年代,知情子女的父母响应国家上山下乡政策的号召,从上海离开,去支持祖国的边疆建设,为国家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自己也作出了巨大的牺牲。毕竟在上海和在祖国边疆做建设,人生的轨迹大不相同。正式基于这样的背景,上海公安部门才出台了知情子女回沪政策,这样能够让知青子女享受到上海发展的红利。

在201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上海高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仅迁入户口并未实际居住(因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居住的除外),一般不应认定其享有居住权益,但回沪知情子女等按照政策回沪人员除外。从该规定可以清楚等看出,知情子女回沪是不受实际居住该条件限制的。知青子女回沪不需要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也属于同住人,享有动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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