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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雯律师
张正雯律师
上海-上海
合伙人律师

姐弟商量好共同做原告,判决生效后姐姐翻脸,怎么办?

婚姻家庭2022-03-21|人阅读

【案情简介】

上海市虹口区某处私房动迁,房屋产权人为朱某。但该房屋为朱某和妻子黄某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朱某和黄某共生育4名子女,分别是女儿朱A以及三个儿子朱B、朱C、朱D。朱某于2008年去世。朱某去世后未留下遗嘱。2017年该处私房面临动迁,朱D作为签约代表和动迁部门签署了动迁协议。根据协议内容,该私房总的动迁利益为600万元,共选购了7套动迁安置房屋,同时需要向动迁部门补差价120万元。因朱B 、朱C不孝顺父母,母亲黄某不想将自己名下的动迁份额均等分割给几个子女,想给自己的动迁利益仅仅赠与给女儿朱A,儿子朱D以及朱D的儿子朱e.

在和朱B 朱C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朱A朱D和黄某作为原告向法院发起了诉讼,要求分割系争房屋动迁利益总额的十分之八。起诉前,朱A朱D口头协商好,按照母亲的意思,母亲的动迁份额分三份,朱A一份、朱D和儿子各一份。因为房子被拆迁了,母亲黄某和朱D一家在外租房居住,房租的费用以及诉讼的成本,姐弟俩也都口头协商好,案件结束后拿到的动迁利益先去除掉各类成本,再按照三分三的原则进行分配。

最终法院作出裁决,朱A获得两套动迁安置房屋,朱D和儿子获得两套动迁安置房屋,因为房子价值不一样,朱A补偿给朱D货币补偿款32万元。判决生效后,朱D找朱A协商,要求按照之前口头约定分摊成本,但是朱A要求按照判决书履行。

【律师点评】

动迁分割纠纷案件当中,通常涉及人数众多,而且当事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在准备诉讼策略时,可能更多考虑是和案件相对方进行对抗,作为案件同一方的当事人关于利益的分配多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或者碍于情面没有约定。

这种口头约定或者不约定有非常大的弊端,因为一方面口头约定很难举证,一旦判决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口头约定内容,可能会增加新的诉讼,增加诉讼成本,另外一方面,新的诉讼又会导致动迁利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律师建议】

通常情况下,动迁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法院在开庭的时候会询问原告或者被告一方,原告之间或者被告之间是否需要法院予以分割。为了防止将来扯皮,律师建议在开庭时要求法院对自己方的动迁利益进行分割清楚。

实践当中还会有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作为一方的原告或者被告不愿意或者不方便让法院对其之间对份额进行分割,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建议签署一份分割协议,将双方的具体分割方案写在纸面上,而且文字表述的尽量准确些,同时约定违约金条款,然后双方签字确认。这样就能避免本案中上述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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