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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商违约致涉案合同解除,被判退全部加盟费

商法2022-08-27|人阅读

品牌商违约致涉案合同解除,被判退全部加盟费

案号:(2021)粤0111民初24x号

原告与被告广州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加盟被告“黄xx”餐饮项目,合作代理相关费用:指导培训费为99800元(包含甲方提供的相关产品技术培训服务费及甲方配送给乙方的合同配置设备);店务管理费6000元;代理合作期限从2020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7日。

签约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共105800元。

2021年6月4日,原告向被告住所地寄送《律师函》通知解除协议,邮件于2021年6月6日妥投。

2021年6月4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2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附带合同》于2021年6月6日解除;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058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058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6日起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案由问题

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关于被告是否有权授予原告使用案涉项目标识的问题。

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第12747xx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5类没有包括餐饮,其余三个商标均没有提供合法的权利来源,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有权许可原告使用涉案“黄xx头像”项目标识。被告成立于2020年4月28日,但是被告员工却对原告声称经营了16年,明显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宣传,未如实披露信息。被告主张合同签订后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对涉案项目标识不具有合法权利、存在虚假宣传以及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合同款项及支付利息。

被告于2021年6月6日收到《律师函》,故《合作协议书》《附带合同》于2021年6月6日解除。

三、涉案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问题。

被告存在违约,且合同签订后未履行合同义务,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全额退回原告合同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款项105800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6日起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附带合同》于2021年6月6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合同款项105800元及利息(以105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6日起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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