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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未成立,品牌方被判退全款

商法2022-08-27|人阅读

特许经营合同未成立,品牌方被判退全款

案号:(2021)粤0115民初706号

原告与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于2020年9月就加盟区域及费用进行初步磋商,并择期正式签订合同。2020年9月13日,原告向被告预付50%款项35000元。

付款后,原告发现被告从未依法办理过特许经营备案,且不满足“两店一年”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经营资质。

2020年10月31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律师函》,明确通知被告终止加盟,不再与被告继续签订任何加盟合同及文件,同时解除双方之间的一切合同关系。

2021年1月15日,原告起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35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3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9月13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9日止利息为329.95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案由问题

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关于涉案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

根据原告提交的收据及转账记录,本院依法认定原告已向被告支付款项35000元。从上述收据及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知,虽然双方就涉案加盟费用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对于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等并未协商一致,缺少上述内容,涉案合同则无法履行,故涉案特许经营合同尚未成立,被告在缔约过程中取得的款项35000元应当予以返还。

三、关于被告在缔约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错的问题。

被告向原告开具的收据上记载加盟项目为“xxx禾堂”,被告工作人员xx亦发送了第4111x号“xxx禾堂”商标,但在其发送的“x禾堂折页”宣传册中,所使用的标识却为“x禾堂”,与其所发送的商标标识及收据上记载的项目名称并不一致。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并未如实披露相应信息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被告寄送律师函,要求终止加盟,退还款项35000元并赔偿损失。被告于2020年10月31日予以签收,但至今未退还款项,故应当支付相应利息,即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院判决: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合同费用3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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