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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柳斌律师
黄柳斌律师
广西-南宁
专职律师

肌酐异常升高未及时处置进展为肾衰竭,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损害赔偿2024-02-02|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8日患者李女士因抑郁症到南宁市某专科医院进行复诊,接诊医师予肝功能肾功能、心电图肾功能脑电图电解质,性激素等检查,肾功能报告示:尿素19.5mmol/L、肌酐474umol/L,医方开具处方盐酸舍曲林片和疏肝解郁胶囊口服,并口头告知患者催乳素过高导致不来月经,同时建议检查子宫B超。5月李女士出现皮肤过敏瘙痒到南宁市某社区医院就诊。后患者出现睡觉口水分泌严重等情况遂于7月14日到南宁市某社区医院做了子宫B超和血常规检查,子宫B未见异常,血常规报告示:红细胞2.64×1012/L、血红蛋白72g/L、红细胞压积22.3%,遂建议患者上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7月16日原告到南宁市某三甲医院就诊,血常规报告示:血红蛋白72g/L,肾功能检查示:尿素21.86mmol/L、肌酐730.4umol/L,7月21日诊断为1.肾性贫血?2.叶酸缺乏3.慢性肾功能不全 尿毒症期7月22日患者到广西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此后患者因出现尿毒症后果,辗转多家医院继续定期血液透析等治疗目前患者因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在医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

办案经过

经综合分析认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诊疗过错:门诊肾功能、血常规多项指标异常升高,提示早期肾功能不全,医方未予以重视,未请肾内科会诊,违反首诊负责制度和会诊制度,存在漏诊,延误病情。

【鉴定意见】

经广东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医方对患者实施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由肾衰竭期进展到尿毒症期之间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令医方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中。在检验报告单显示患者的尿素、肌酐等指标均远超正常值范围的情形下,对检查报告单中所回报的有关患者尿素、肌酐的测定值数据没有一个专业性的认识,没有进行相关鉴别诊断、也未组织院内专家进行会诊、更未自行组织或告知患方家属请院外或上级医院专家进行会诊、甚至没有建议患者到上级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对于患者所患疾病漏诊,延误了患者的治疗时机。因此,医方虽然作为精神类专科医院,但在患者尿素、肌酐等指标均远超正常值范围的情形下未采取任何诊疗措施,应当认定医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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