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 黄某
被告 邓某甲
被告 邓某乙
2016年7月20日,黄某(合同乙方)与邓某甲、邓某乙
(合同甲方)在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由甲方将A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价款为1038000元。甲乙双方承诺于2016年8月2日前办理贷款申请手续,乙方申请贷款金额为710000元,由银行直接下达甲方账户。甲乙双方接到丙方通知后三日内,甲乙丙三方同时到场办理房屋的出件手续,并配合丙方办理该房屋的贷款事务;尾款8000元于银行下款后三日内办理物业及房屋交接手续时由乙方支付给甲方;乙方在签约当日支付甲方购房定金5万元,后黄某因首次申请贷款未通过拖延了支付首付款的期限,在8月9日将首付款打进中介账户,后李某与鲍某因先支付首付还是先过户房屋产生争议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黄某与邓某甲、邓某乙于2016年7月20日签订的关于A房屋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及《买卖中介合同补充协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邓某甲、邓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黄某定金50000元。
【本案结语】
本案的争议在于黄某还是邓某甲、邓某乙违约。黄某本应该在2016年8月2日前将首付款支付至中介处,而黄某实际上在2016年8月9日才支付。且在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16年8月12日将首付款退还给黄某。黄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也未向邓某甲、邓某乙支付首付款,黄某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