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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审核未通过导致违约是谁的责任二

房地产2019-04-29|人阅读

【基本案情】

原告 周某

被告 马某

2017年12月,周某(买受人、乙方)与马某(卖售人、甲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确认,2018年2月15日之前,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对于超过约定期限30日还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一方,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2017年12月15日,周某、马某就房地产买卖合同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以银行贷款审批时间为准,并于银行审批通过后7日内前往徐汇区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原合同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若本补充协议与买卖合同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合同订立后,周某首次办理银行贷款未审核通过。2018年2月28日,周某再次办理了银行贷款并审核通过。2018年3月1日,马某发函给周某,称由于周某未按约支付房款,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故要求解除合同,并扣除周某应支付的违约金后将剩余房款返还给周某。周某收到上述函件后,于2018年3月11日回函,要求马某继续履行合同,于3日内前往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后马某未与周某办理过户手续。2018年4月16日,周某再次发函给马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马某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周某遂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确认周某与马某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及《房地产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于2018年5月18日解除;二、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周某房款120万元;三、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某违约金50,000元。

【本案结语】

马某方于2018年3月1日发函要求解除合同时,即使周某存在逾期付款行为,马某亦只能依据合同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所谓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并未成就。周某第二次贷款申请于2018年2月28日审核通过后,仍有权要求马某继续履行合同,马某予以拒绝,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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