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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审核未通过导致违约是谁的责任三

房地产2019-04-29|人阅读

【基本案情】

原告 郭某

被告 某公司

2015年7月30日,郭某及其未成年儿子郭某甲共同作为买受人与某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商品房的总价款,商品房交付期限,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合同约定交付期限为出卖人应当在2018年7月30日前将竣工证明文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签订合同当天,郭某支付了购房首付款25万元。某公司于次日开具了相应发票。  后郭某未按约办理按揭贷款,于2016年3月25日向某公司提出申请,无力承担房屋贷款,请求解除合同、返还首付款(解除合同按照贷款不能处理)。某公司未予同意,双方协商未成。2016年10月15日,郭某一人作为买受人与某公司作为出卖人就同一商品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后支付全部价款。2017年7月2日,某公司向郭某发《入户通知书》,通知郭某自2017年7月3日起可办理交付手续。郭某收到通知后至某公司办理交房手续,某公司要求郭某同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郭某拒绝,故某公司拒绝交房,双方产生纠纷,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判决:一、某公司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郭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000元。二、郭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6000元。三、上述一、二项互相折抵,郭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限公司110000元。

【本案结语】

虽然郭某与某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实质上仅是对双方于2015年7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体撤销了郭某的儿子郭某甲,未作变更,且约定的付款期限早于2016年10月15日,故双方并未重新签订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双方协商对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郭某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进度款,确实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情形,郭某未能举证证明最初按揭贷款审核不通过系由嘉得宝偶公司造成的,故郭某应当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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