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付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伍某
伍某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付某借款300000元,2016年9月28日,付某书写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付某叁拾万元(300000.00)整。于十月份二十号还”,伍某在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名。双方未就该笔借款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后,因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伍某于2017年7月21日申请对付某提交的2016年9月28日的借条中借款人处签名是否是其本人所签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所送检日期标示为2016年9月28日的《借条》落款部分“借款人”一栏处的“伍某”签名字迹倾向于认定是伍某所书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付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一审法院申请保全被告伍某的工资收入100000元,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伍某的工资收入100000元。
【判决结果】
伍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付某借款本金30000元。
【律师解析】
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伍某负有偿还付某借款本金300000元的义务,故对付某主张伍某偿还其借款本金300000元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结语】
诉讼中为了确保权益可以实现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避免虽然获得了胜诉判决,但是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尴尬场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