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 叶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冯某、宋某、甲建筑公司、乙保险公司
冯某使用甲建筑公司的建筑工程资质,承包了A商品住宅楼建设工程,冯某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宋某。叶某经他人介绍在宋某工地打工,2016年8月20日,叶某在工地干活时,从空隙中跌下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11月18日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叶某脾脏切除受伤伤残属七级;肋骨骨折受伤伤残属十级。随后叶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冯某、宋某、甲建筑公司、乙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乙公司华池支公司在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内赔偿叶某医疗费18256.90元,残疾赔偿金51883.63元,合计70140.53元。二、叶某剩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陪护人员伙食费、交通费以上共计26543.22元,由冯某、宋某各承担13271.61元。冯某、宋某与甲建筑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甲建筑公司将其建筑施工资质给冯某使用并承包了A商品住宅楼工程,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不具有建筑承包工程资质的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一款“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第二十六条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禁止性规定。甲建筑公司在应该知道建筑行业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将其资质给没有资质的冯某使用,冯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宋某,三者均有过错,故对叶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的人身伤害,冯某、宋某应负赔偿责任,甲建筑公司应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