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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锐洲律师
杨锐洲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寻衅滋事先取保后获得缓刑

刑事辩护2020-06-22|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4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2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岛路XXX号XX烧烤吧走廊,见被害人朱1正在搭讪其妻刘某,遂对此心生不满,为发泄情绪,其回至H11包房纠集被告人蒋某某、周某某、杨某、张某等人,冲至朱1所在的C20包房进行质问,随后在走廊处对朱1、范某1等人进行殴打,致朱1额面部挫伤、颈部划伤、体表创,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范某1手擦挫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

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朱某2、周某某、杨某被抓获;同月21日被告人蒋某某被抓获,同日被告人张某接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被告人朱某2、周某某、杨某均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被告人蒋某某交代避重就轻,至审查起诉阶段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至审查批捕阶段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周某某、杨某、张某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三、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杨锐洲律师担任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自接受委托后向公安机关沟通案件详细情况并为周某某成功申请取保候审,后经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院多次就事实、法律适用作出交流,终获缓刑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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