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任某的岳父授任某的委托,于1992年9月27日以4700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本村的村民于某,后因房屋涉及拆迁,产生的利益巨大,任某就以将房屋出借给于某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于某迁出涉案房屋并将房屋返还给任某。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了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任某不服上诉,在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涉案房屋的拆迁利益归于某所有,于某给任某15万元的补偿款。
【案件点评】
本案中涉及的是农村房屋买卖问题。任某将房屋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在本案中,任某在庭审中自认于某自90年代初开始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至今及房屋买卖协议上载明的瓦房四间,西至和东至与其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载明一致的事实,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通过于某提供的证据并结合任某认可买卖协议的内容且放弃鉴定可以证实涉案房屋已经发生买卖,因此任某主张借给于某使用并要求返还的主张未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