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某某与袁某某于2008年1月28日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城阳墨水河南岸房屋66平方米,土地600平方米租给乙方使用,甲方负责租赁场地院墙建设;租赁期为6年,到期后按当年国家发布经济增长数增加(一次性增加),并同时延长4年合同期;甲方同意乙方将原有房屋66平方米拆除,如果遇拆迁补偿,乙方将从本租赁场地内给甲方66平方米的房屋补偿或甲方所建院墙的补偿,其他补偿都归乙方所有,补偿价格或多少按照上级的规定办理。后吴某某经袁某某同意,将原有的66平方米的房屋拆除并建设了面积为682.92平方米的房屋。且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袁某某之妻王某某也曾收取过租金。吴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去世,迟某某、吴某为吴某某的合法继承人。
现该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及土地要进行拆迁,经过评估,总补偿款为842027元。袁某某将该补偿款据为己有,袁某某拒绝将该补偿款支付给迟某某、吴某。于是迟某某、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袁某某返还房屋补偿及补助费734173.92元。
【裁判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原告撤诉。
【案件点评】
关于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的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该认定为有效,因此应该按照此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