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张**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鄂****民初****号
原告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公司职工,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程世波,系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公司职工,住****。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1月22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9月25日生育一女(刘*媛),2009年8月10日生育一子(刘*)。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婚后时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和。2019 年10月原告曾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许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和好未果,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与刘**离婚。
二、子女抚养:婚生子刘*(2009年8月10日出生)由刘**负责抚养。张**自2020年10月起每月20日前向刘**支付刘*的抚养费7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三、探视权:张**每月可探视刘*4次。
四、夫妻财产分割:坐落于东西湖区****的房屋由张**、刘**共同共有。双方自愿将其享有的产权份额赠与给婚生女刘*媛,为购买该房屋尚欠的银行贷款由张**、刘**共同偿还。该房未过户给刘梦媛之前,张**、刘**不得擅自变卖、转移、抵押该房屋。
五、刘**每月应付房屋贷款1500元与张**每月应付抚养费700元相抵扣后,刘**自2020年10月起每月1日前给付张**房屋贷款800元后,由张**负责偿还房屋贷款。
六、双方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七、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张**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慧
二0二0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詹柯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