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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武汉
主任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且不承担抚养费

离婚2021-05-31|人阅读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石*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实现离婚且不承担抚养费。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事

调解书

( 2021)****民初****

原告:*,女,********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日出生,汉族,现在湖北省***监狱服刑,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0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车牌号为鄂****的小车归原告所有; 4、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月相识,********日登记结婚,********日生育一子,取名**2015****日被告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7日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 鄂武昌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因此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过程中,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调解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被告的父亲亦同意在被告服刑期间代为抚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愿负担;

三、原告*可随时探视婚生子**;

四、登记于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鄂****的荣威牌小型轿车归原告*所有;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健

0二一年四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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