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熊*的代理人,成功的帮被告实现离婚,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由原告承担抚养费,同时争取了房产补偿。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鄂****民初****号
原告: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
被告: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与被告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 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判决原被告婚生子袁**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给被告直至小孩成年且能独立生活为止,以及原告每周享有两次探视权,每次不得低于8小时; 3、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子袁**,因双方性格不和,且原告工作地在长沙,与被告已分居2年,现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袁*与熊*自愿离婚;
二、袁*与熊*婚生子袁**由被告抚养,袁*每月25日之前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袁**独立生活时止;
三、袁*每周探望袁**一次,每次不少于6小时;
四、登记在袁*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房屋归袁*所有,该房屋按揭款由袁*偿还,袁*补偿熊*400000元,此款于2021年7月1日之前支付200000元,2022年2月16日之前支付200000元;
五、诉讼费100元由袁*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平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舒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