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吴*的代理人,成功的帮被告争取到两处房产及小轿车,被告给予原告经济补偿。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鄂****民初****号
原告: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律师。
原告朱*诉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与被告吴*自愿离婚;
二、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产归被告吴*所有,被告吴*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结清该房屋全部贷款,在房贷结清后一个月内,原告朱*协助被告吴*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办理该房屋过户时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吴*承担。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产归被告吴*所有,被告吴*于2023年9月30日前结清该房屋全部商业贷款,在商业贷款还清后一个月内原告朱*协助被告吴*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在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吴*承担。车牌号为鄂**** 的**牌*****小型轿车归被告吴*所有,原告朱*于2021年10月30日协助被告吴*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吴*承担;
三、原、被告签订调解协议书当天被告吴*向原告朱*支付财产分割补偿款共计920000元(已履行);
四、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基金、公积金、私人物品归各自所有,双方再无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纠纷;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承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邱敏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