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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武汉
主任律师

楚同所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拿房产补偿个人名下存款免于分割

离婚2022-01-11|人阅读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邹**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争取到房产补偿,个人名下存款免于分割。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鄂****民初****号

原告: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

被告: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邹**诉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入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志强独任审判进行审理。原告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判决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60万元,房产价值12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于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解除婚姻关系;

二、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房屋,该房屋归被告毕*所有,被告毕*向原告邹**补偿52万元,该房屋的剩余房贷由被告毕*偿还;

三、被告毕*在签署本调解协议三日内向原告邹**支付20万元,原告邹**收到该20万元后,应当配合被告毕*办理上述房屋的提前还贷手续,被告毕*应当在贷款银行审批同意提前还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前还清所有贷款,在提前还贷手续办理成功后,贷款银行出具结清证明以及办理解押手续后,被告毕*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原告邹**应当配合被告毕*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被告毕*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后三日内应当将剩余32万元次性支付给原告邹**。前述所有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和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不动产证的税费由被告毕*承担;

四、若原告邹**收到上述20万元后未配合被告毕*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和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则原告邹**应当向被告毕*支付5万元违约金,该违约金被告毕*可以从剩余32万元房屋分割款中予以扣除;

五、若被告毕*未按照上述指定的期限向原告邹**支付款项,则被告毕*应当向原告邹**支付违约金5万元。若被告毕*在贷款银行同意提前还贷后未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前还清所有贷款,或者未在贷款银行办理解押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房产证,则被告毕*应当向原告邹**支付违约金5万元;

六、双方共同确认:除上述房产外,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归各自所有;

七、双方共同确认:各自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由各自负担;

八、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邹**负担。

九、本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已由各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现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志强

二0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明康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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