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李*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争取到房产和小孩抚养权,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鄂****民初****号
原告: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
被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李*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与被告李**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李*慧归原告李*抚养,被告李**按照每年70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支付时间为每年2月28日前支付4000元,11月 30日前支付30000元,直至婚生女李*慧能够独立生活止;
三、被告李**每月可探视婚生女李*慧两次,原告李*予以配合(具体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协商);
四、登记在被告李**名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室[鄂(****) 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归原告李*所有,该房屋剩余未还贷款290000 元,由被告李**分两次支付给原告李*,于2024年12月13日前支付150000元,2027年12月13日前支付140000元,被告李**自收到民事调解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配合原告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该房屋变更手续所需的税费由原告李*承担;
五、双方再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承担(已履行)。
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邱敏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