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陈某源,男,2005 年 10 月 ** 日出生,汉族,居民身
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绿色花园 。
法定代理人:伍某芬(系陈某源母亲),女,1977 年 1 月 4
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绿色花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律师,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律师,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76 年 * 月 ** 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
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陈某源与被告陈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立案受理。
原告陈某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
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费 79352.37 元,教育费 272532.89 元,
共计 351885.26 元;2.判令被告按离婚协议之约定,承担原告后续保险费、教育费、医疗费的 50%直至原告学业完成;3.本案的诉
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伍某芬与陈某原为夫妻关系,陈
某源系伍某芬与陈某的婚生子。伍某芬与陈某于 2019 年 ** 月 3
日协议离婚,约定陈某源跟随伍某芬一起生活。根据离婚协议书
的约定,伍某芬与陈某各承担原告保险费、教育费、医疗费的50%。
但离婚至今,伍某芬独自承担原告的以上开销,被告完全没有履
行离婚协议的约定,相关费用分文未付。2021 年 4 月原告初中毕
业之前,伍某芬就中考志愿如何填报跟陈某交涉,陈某知晓并支
持原告填报XX高中,走XX教育体系,未来申请国外大学。2021
年 7 月 5 日,因原告就读XX高中的班型问题,陈某与伍某芬一
同去见了XX高中武汉英中学校执行校长曹某,由于走XX教育
体系费用很高,被告向校长承诺其一定支持原告XX教育的学习。
现原告已上高二,因学习和生活开支的需要,伍某芬多次与被告
交涉,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尽快支付教育费和一直延续
交纳的保险费,但被告均拒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为维护原告
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后原告陈某源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
议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费 79352.37 元,教育费 377906.89
元,共计 457259.26 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
一、被告陈某同意向原告陈某源支付 2020 年至 2023 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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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教育费、保险费共计 184000 元,该款项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前付清;
二、被告陈某同意向原告陈某源支付高三的教育费、保险费
共计 50000 元,该费用在高三学年结束时支付;
三、被告陈某同意向原告陈某源支付国外大学本科、硕士研
究生六年期间所需的学费和生活费 1050000 元,该款项分六年付
清,每一学年结束时(
6 月 30 日)支付 175000 元;
四、本案受理费 6578 元,减半收取 3289 元,保全费 2279
元,共计 5568 元,由原告陈某源、被告陈某各承担 2784 元,该
费用已由原告陈某源垫付,被告陈某自行给付原告陈某源。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