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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雅唯律师
杜雅唯律师
湖北-十堰
主办律师

物业管理合同纠纷胜诉近94万元

合同纠纷2021-03-19|人阅读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0302民初5720号

原告王XX,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代理人杜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xx开发区管理委员会(xx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十堰市黑龙江XX。

负责人许X,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XX,系管委会副主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X,系xx开发区工会副主席。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xxx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十堰市天津XX民和XX。

负责人徐XX,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十堰XX公司。主所地:十堰市朝阳XX。

法定代表人邹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王XX诉被告十堰xx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xx开发区管委会)、十堰xx开发区xx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沟村委会)、十堰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xx开发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徐XX村委会的负责人、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剩余物业管理相关共计费用XXX.33元(其中物业停车费120000元、空置房屋物业费920535.33元、小区业主未缴纳物业费275076元);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为解决天津XX沿线xx沟村拆迁群众入驻后的物业管理服务,经xx区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xx公司中标xx路集中安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服务年限至2019年10月1日。中标价格为:“xx路集中安置区物业费按照每月0.9元/平方米收取,对于徐家沟村本村村民,按照0.1元/平方米收取,差额部分0.8元/平方米由村委会在xx路集中安置区商业用房收益中补贴等”。2016年9月《xx路沿线拆迁安置集中上楼建设协调服务指挥部》再次对停车费进行约定。被告xx公司中标后,实际由原告王XX具体操作运营整个物业服务工作。2016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金管家公司承接的“茅箭区XX安置区”物业管理一事,该项目的物业管理收入及收益全部归原告所有。2018年6月,原告按照开会决定向被告xx沟村申请2016年8月30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的停车费补贴12万元,遭到xx沟村村民委员会拒绝。2018年12月27日,xx区人民政府(2016)21号会议纪要载明比照xx安置区物业补贴方式,区政府一次性解决80万元包干费用,不足部分由xx开发区自筹。原告领取了80万元费用后,剩余部分仍未结清,未结清部分如下:2018年12月27日,茅箭区XX沿线拆迁安置集中上楼建设协调服务指挥部统计“1、2016年8月30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交付安置房屋712套,房屋面积71405.17平方米,期间未分配住宅68313.23平方米。2、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交付安置房屋82套,房屋面积7634.89平方米,未分配住宅60678.34平方米,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交付安置住宅49套,房屋面积4361.59平方米,期间未分配房屋56316.75平方米”,按照以上计算自2016年8月30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空置房屋物业费共计245927.63+218442.02+456156.68=920535.33元。2018年5月,原告将整个物业工作交接至被告xx沟村委会。村委会要求原告将个人业务缴纳的安置装修保证金一次性全额退还相关业主,导致原告应当收取业主个人部分物业费无法从中扣减(业主个人应当缴纳物业费合计230021元),被告xx沟村委会应当承担个人部分无法收缴的责任。

被告xx开发区管委会辩称:原告跟xx开发区没有法律关系;在工作过程中,xx公司2014年12月经茅箭区采购中心招标进入xx路安置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为3年,因为xx内部管理出现了矛盾,2018年1月26日上午,xx公司致函xx开发区要求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服务,请xx开发区另聘物业公司,2018年1月29日,xx开发区告知xx公司同意终止xx物业管理,xx法人代表签字接收,我们与xx公司服务协议终止;原告所说的诉讼请求相关费用问题,按照原告说的阶段性空置房问题,因为区政府有一个会议纪要,一次性解决80万元的包干费用,该包干费用就是指xx公司在管理xx路安置区期间所有的物业补贴,尽管会议纪要上说不足部分由xx开发区自筹,由于xx开发区没有资金来源,所以无法自筹到,所以不存在其他部分补贴;原告诉求物业停车费12万元及物业费的问题,由村委会答辩。

被告xx村委会辩称:对诉状中原告在xx服务管理中身份不认可,原告跟xx在我们村委会没有明确身份,只是在政府采购中委托原告办理招标事宜,原告不隶属于xx公司的工作人员,我们结算物业费是直接跟xx兑付,与原告无关;原告提出的12万元停车费情况不属实,在交房期间我们开会,会议主要内容是商议交房期间免除3个月停车费,村上没有签订每月2万元的包干费用,每月2万元的费用跟现实情况不符,原告收与不收与村委会无关,关于xx路项目指挥部下发的会议纪要,村委会不认可,xx路项目指挥部没有权利给村委会下达任何指令,村民代表大会对2万元包干费不认可;业主未缴纳物业费,xx属于自负盈亏的经营单位,村委会没有义务协助其收取物业费,村委会不承担物业公司任何风险。

被告xx公司辩称:xx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依法驳回原告王XX对xx公司的起诉;王XX在服务该小区期间所有的收益及支出均由王XX收取和支配,与金xx公司无关,产生的任何纠纷应由王XX自行承担;原告所主张诉请的数额及应由谁支付物业费,请法庭予以调查。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日,茅箭区XX沿线拆迁安置集中上楼建设协调服务指挥部作出《关于xx路集中安置区停车管理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会议议定:从8月30日交房起对小区入住业主进出车辆免费,免费期从2016年8月30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共计6个月,期间物业公司不得对业主和装修材料运输车辆正常进出小区收费,同时要保证小区车辆停放有序,至于物业公司在这期间的人工工资、停车管理设施、车库照明等承办投入,由xx沟村按照每个月2万元进行包干,不足部分由物业公司承担。

2016年9月7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关于xx路安置区物业补贴、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等事宜,会议议定,为保证物业管理政策运转,群众顺利入住,比照xx安置区物业补贴的方式,区政府一次性解决80万元包干费用,不足部分由东城开XX自筹。

2016年9月20日,xx公司作为甲方、王XX作为乙方签订《物业管理承包经营合同》,载明:项目名称:十堰市xx路集中安置区;坐落地址:十堰市xxx小区9号,自合同生效后,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有关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由乙方负责,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承包期限1、甲方与茅箭区政府采购中心签订的“茅箭区XX安置区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即为本协议期限;2、本协议期限暂定为三年,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该合同还约定了承包费及承包费的支付方式等。

2016年10月1日,xx公司出具证明,载明:我公司委托王XX,负责管理xx路集中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1日止,设定的财务管理账号为17×××44,2017年11月28日,xx沟村委会在左下方注明:经核实后,同意用此账号,并加盖公章。

2016年12月15日,十堰xx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xx沟村拆迁户物业管理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会议决定:1、xx路集中安置区交房时间自2016年8月30日开始,预计交房期为一个月。交房期间各单位要抽调人员、集中力量、明确责任,确保交房的组织到位;2、xx路集中安置区经茅箭区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中标价为住宅0.9元/㎡,结合xx安置区物业管理经验,结合xx路安置区情况,xx路集中安置区物业费按照0.9元/㎡收取,对于xx沟村本村村民,按照0.1元/㎡收取,差额部分0.8元/㎡由村委会在xx路集中安置区商业用房收益中补贴,由于商业用房暂未取得利益,由xx沟村先行支付10万元;3、xx路集中安置区停车收费问题,在拆迁户交房装修期间免费,装修期结束后,按照本村30元/月.车收取,非本村按照40元/月.车收取,装修期时长由xx沟村和xx公司协商确定。

2018年1月22日,xx公司向xx开发区管委会出具函,载明:由于xx公司中标民安9号后,公司经营上出了矛盾,内部分歧严重等等因素,不利于物业服务活动正常运行,特去函将退出该物业小区的服务活动,依据相关规定,我司应在15日之前,在小区公示,我司将退出该小区物业服务的经营活动,于15日内退出,请另选聘其他物业公司进行该项目服务。

2018年5月15日,xx开发区管委会向王XX发出通知,载明:xx开发区管委会与你于2018年2月初签订的xx路集中安置物业服务协议,已于2018年4月30日期满。决定自2018年5月21日起,将茅箭区XX集中安置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整体移交给xx沟村委会管理,请你积极配合xx开发区管委会和xx沟村委会接管茅箭区XX集中安置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相关事宜等。

2018年6月4日,王XX向xx沟村委会出具《xx路集中安置区停车补贴申请报告》,载明:xx路集中安置区于2016年8月30日开始正式交房,为方便拆迁群众装修施工,xx开发区、xx路集中安置指挥部、xx沟村、xx公司开会研究决定从2016年8月30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对小区入住业主进出车辆免收停车费,由xx沟村按照每月2万元标准对物业公司进行补贴,现请xx沟村委会支付自2016年8月30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6个月停车费12万元。2018年6月20日,xx沟村委会在左下方标注:按照会议纪要议定同意支付12万元,并加盖村委会印章;2018年7月9日左下方徐X标注:经财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决定不予支付。

2018年12月27日,茅箭区XX沿线拆迁安置集中上楼建设协调服务指挥部出具《关于xx路安置区未分配房屋的情况说明》,载明:xx路集中安置区于2016年8月30日交房,其中住宅139718.4平方米,商业用房8950平方米,在2016年8月30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交付安置房屋712套,房屋面积71405.17平方米,期间未分配住宅68313.23平方米;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8年4月30日,交付安置房屋82套,房屋面积7634.89平方米,期间未分配住宅60678.34平方米;在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交付安置住宅49套,房屋面积4361.59平方米,期间未分配房屋56316.75平方米。

本院认为,虽然xx公司签订了茅箭区XX集中安置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从xx与王XX签订《物业管理承包经营合同》来看,该合同实际管理人是原告王XX,原告王XX主张物业停车费12万元,xx沟村委会辩称商议内容是免除3个月停车费,村上没有签订每月2万元包干费用,与村委会无关,但从xx区xx路沿线拆迁安置集中上楼建设协调服务指挥部作出《关于xx路集中安置区停车管理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来看,徐XX村委会应当支付2016年8月30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停车费12万元,故原告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沟村委会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王XX主张空置房物业费,xx开发区管委会、xx沟村委会辩称包含在一次性解决80万元包干费用中,但从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中载明“区政府一次性解决80万元包干费用,不足部分由xx开发区自筹”、和十堰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xx沟村拆迁户物业管理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中载明“xx路集中安置区物业费按照0.9元/㎡收取,对于xx沟村本村村民,按照0.1元/㎡收取,差额部分0.8元/㎡由村委会在xx路集中安置区商业用房收益中补贴,由于商业用房暂未取得利益,由xx沟村先行支付10万元”可以看出,该费用并未包含在一次性解决80万元包干费用中,原告王XX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开发区管委会、xx沟村委会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2016年8月30日至2018年1月31日的空置房屋物业费计算方式:68313.23*0.8*4+60678.34*0.8*4+56316.75*0.8*9=818253.62元;原告王XX主张小区业主未缴纳物业费系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本案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十堰xx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十堰xx开发区xx沟村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XX支付818253.62元;

二、十堰xx开发区xx沟村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XX支付12万元;

三、驳回原告王XX对被告十堰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35元,减半后收取8117.5元,由原告王XX负担1526元、被告十堰xx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十堰xx开发区xx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659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xx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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