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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雅唯律师
杜雅唯律师
湖北-十堰
主办律师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21-03-19|人阅读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0302民初4682号

原告:祁XX,男,汉族,1967年8月出生,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代理人:尹XX、熊*,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市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上海XX。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参与诉讼,代收法律文书的特别授权。

原告祁XX诉被告十堰市XX公司(下称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XX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和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祁XX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公司赔偿祁XX损失110300元;2.XX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1日,祁XX和XX公司签订《协议书》,由祁XX为XX公司位于十堰市××海路书香××商品住宅地下室××、××、××共××层停车场配套工程施工。开始施工后,福泽*地产公司于2015年4月11日、2016年1月19日两次变更施工方案,导致祁X8升按计划采购的原材料失效,造成损失110300元(包括地坪清理人工费16000元,固化剂挥发及沉淀损失65000元,包装铁桶损失9100元,材料转运及仓储费用20200元)。祁XX多次找XX公司协商,但XX公司拒绝协商赔偿事宜。

被告XX公司辩称:1.祁XX承包的工程在2016年7月之前已经完工,此时至祁XX起诉已经超过三年,应驳回其起诉;2.XX公司变更施工方案属实,但祁XX是从事该行业的包工头,所购材料并非仅限用于XX公司的工地,且其材料是否按原计划购进、失效,XX公司均不知情,不应由XX公司承担责任;3.祁XX已按决算价格领取全部工程款,应视为该工程所有款项已结清,祁XX再次主张损失没有理由,不应当支持;4.祁X立升至今尚欠XX公司发票29981.57元,应予补足。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XX公司(甲方)和祁XX(乙方)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将上海XX室负一、负二、负三共三层的地下室停车场配套工程发包给乙方;范围包括,地面为渗透剂,全为本色,车位线、边缘线、车位编号、指示箭头的划设,车轮定位器、护角、悬挂指示牌、减速坡的安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地面渗透剂按每平方米20元,车位及通道等所有划线按每米10元,交通设施按13.5万元包干,甲方另外补给乙方税金3万元;工期至2015年4月20日。

上述协议签订后,祁XX从武汉市购进固化剂准备施工。因书香嘉苑负二层车库地面达不到做渗透剂地面施工要求,双方于2015年4月11日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方案负二层的渗透剂地面取消,新方案为负二层地面进行拉毛后清理,现浇5厘米厚混凝土垫层,面层为金刚沙耐磨地面,颜色为灰色,并尽量与负一、负三层渗透剂颜色一致,价格为每平方米34元;原协议其他所有条款不变。此后,因书香嘉苑负一层地面也达不到做渗透剂地面施工要求,双方又于2016年1月19日签订《补充协议》,取消原方案中负一层的渗透剂地面,新方案同负二层一致。

祁XX按新方案于2016年1月、7月先后完成了负二层和负一层的施工,双方在2016年1月19日和2016年7月23日分别办理了结算。上述工程于2016年12月9日办理了竣工验收。至2018年2月,XX公司按结算金额付清了工程款。

本院认为:XX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祁XX,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但是祁XX施工的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祁XX有权参照协议主张工程价款。变更施工方案后,双方对权利义务已进行了补充约定,祁XX的主张超出了约定范围,其主张不应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祁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6元,减半收取1253元,由原告祁XX负担,退还原告祁XX12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XX;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XX。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

二○二○年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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