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犯贪污罪,向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张某某委托本律师作为辩护人。经协商一致,张某某认罪,辩护人对部分犯罪事实提出异议,并采用罪轻辩护策略。最后,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案号:(2017)鲁0832刑初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