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等五人在无经营汽油行政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9年5月份到7月份,在山东省微山县,利用改装的面包车非法出售汽油。销售金额将近三十万元。巡警在日常巡逻中发现,五人先后到案。本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第一被告人蒋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蒋某某的辩护人。当时,蒋某某已经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是实体刑。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其他网站,收集大量案例,特别是案发地附近地区最近的案例,发现一些类似案件判处缓刑。在审理阶段,本律师将这些案例打印出来,作为辩护词的附件,提交法庭。最终,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五人均判处缓刑。
案号:(2019)鲁0826刑初2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