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胡某某犯盗窃罪,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胡某某认罪,寻求罪轻判决。经查阅卷宗(证据),本律师认为胡某某构成盗窃罪,但存在诸多从轻处罚情节。本律师制定罪轻辩护方案,并征得胡某某同意。最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三千元。
案号:(2018)苏1111刑初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