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榕民终字第28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XX,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兰何英、上官翰清,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XX,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郑圣印,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XX因与被上诉人梁XX、王XX、张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4)侯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因本案在二审期间产生了新情况,可能影响到原审案件的正确处理,故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4)侯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预收二审案件受理费11444元,退还上诉人兰XX。
审 判 长 吴一萍
代理审判员 黄 锋
代理审判员 吴筱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