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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素娜律师办理委托人砼业公司与白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合同纠纷2020-04-01|人阅读

明素娜律师办理A砼业公司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AB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0802民初1597号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05月16日

AB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0802民初1597号

原告:A砼业公司,住所地:A市示C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律师

被告:白某某,男,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AB区。

原告A砼业公司(以下简称A砼业)诉被告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砼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砼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混凝土款545000元及利息174400元(以545000元为基础,按双方约定的月利息2分标准,从2017年10月27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剩余利息按前述标准计收至判决确认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混凝土款247813元及违约金178425.36元(以247813元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日千分之三标准,从2018年6月5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剩余违约金按前述标准计收至判决确认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供货关系,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原告分别于2017年10月27日、2018年5月4日将货物交付于被告,被告收到货物后,向原告多次催促。截止目前,被告仍欠原告792813元货款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拖延。原告已按约定交付货物,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应按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付款,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交付,已构成合同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白某某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A砼业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1.2017年10月27日白某某书写的欠条1份,证明被告白某某欠原告545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息2分;2.2018年5月4日白某某书写的欠条1份,证明被告白某某欠原告247813元,约定若2018年6月5日前欠款未结清则被告付原告日千分之三的违约滞纳金,双方约定的滞纳金金额过高是因为被告白某某未按约定及时还款的情况下,又要求原告再次供货,在被告保证及时还款且愿意承担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时原告才同意供货,该约定不但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是对被告之前的违约及本次履约的保证,应当得到支持。

被告白某某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被告白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式完整证据链、内容客观真实,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7日被告白某某向原告A砼业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A砼业公司混凝土款为大写:伍拾肆万伍仟元(545000元),月利息2分”。2018年5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A砼业公司混凝土款为贰拾肆万柒仟捌佰壹拾叁元(247813元),此款在2018年6月5日前全部付完,未付完按日千分之三滞纳金”。因被告未按期支付混凝土款,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白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原告提供的有被告白某某出具的欠条为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白某某应当按照欠条约定的期限支付原告欠款,其未按期支付欠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白某某支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当事人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2018年5月4日欠条明确约定“未付完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该约定明显过高,应予以调整,故本院以年利率24%标准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A砼业公司混凝土款545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54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7日起以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A砼业公司混凝土款24781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247813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6日起以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A砼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1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白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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