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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案例一则

损害赔偿2021-04-30|人阅读

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案例一则

案情简介:

原告之母2016年4月6日因孕晚期入住被告处待产,按照医生安排进行催产素引产,当天分娩一男婴,体重3500g,家人发现孩子左上肢不能活动,肩部见有皮下青紫,告知医生,医生未予重视,让再等等看,但没有任何好转,后诊断为臂丛神经损伤,到外院进行长时间的康复和治疗,均诊断为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几年来,一直进行康复治疗,但疗效不佳,目前仍旧无法正常高举和后伸,精细动作明显下降,并出现肌肉萎缩情况。

我方陈述意见:

(一)入院后未进行详细的产科检查,未评估胎儿大小

入院记录:产科检查:宫高、腹围及胎儿体重估计均为空白,此为产科最基础的检查,被告诊疗不符合产科医疗规范,对胎儿顺产分娩风险的评估有不利影响。

(二)催产素引产适应症掌握不当

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妇产科分册P172:引产术 妊娠晚期引产的指征:5.延期或过期妊娠 妊娠达41周以上,生化或生物物理检测指标提示胎儿胎盘功能不良者或妊娠达42周。本例为41+1周,还必须满足辅助检查提示胎儿胎盘功能不良,才符合引产指征。产妇入院后并无其他检查,被告在无适应症的情况下,予以引产,存在过错。

(三)催产素引产前未进行详细检查和评估

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妇产科分册P173:引产前准备:严格把握引产指征,详细检查骨盆大小形态,胎儿大小等,应行B超检查胎儿状态和羊水情况,必要时生物物理评分,以了解胎儿胎盘储备功能。

被告在引产前未进行详细检查和评估,未做B超检查了解胎儿大小及胎盘功能等,无指征未准备地进行引产,加大了母儿风险。

(四)催产素引产过程中观察不仔细,导致急产及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

妇产科学 P189:应用缩宫素时,应有医师或助产士在床旁守护,监测宫缩、胎心、血压及产程进展等状况。评估宫强度的方法有3种:1、触诊子宫;2、电子胎心监护;3、宫腔内导管测量子宫收缩力。被告的病历无法看出被告对宫缩强度采取了何种监测。

病历中缩宫素静滴观察表对宫缩强度未予记录,从上午10:00以后对宫缩持续时间及间歇时间记载不详细,笼统记载为30秒/5分钟,侧面反应了被告观察不仔细。

(五)病历书写不规范

产前观察表与入院记录记载相矛盾;

有胎儿心电图的临时医嘱,未见相应时段的报告单。

产妇总产程2小时30分钟,为急产,但病历中未予诊断。

(六)出生后对新生儿体检不仔细,未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

婴儿出生记录记载,四肢活动好,但之后家属发现新生儿左上肢不能活动,肩部见有皮下青紫,告知医生,未予重视。如此明显的阳性体征在病历中未见记载,说明被告存在体检不规范。拖延直至5月7日才请骨科会诊,存在延误诊治。

鉴定书分析意见:

经北京某鉴定机构认定,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原告左侧臂丛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果关系。原告左臂丛神经损伤,遗留左上肢肌力下降,构成八级伤残;护理期限为240日,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其余时间需1人护理;营养期限为60日。

判决情况

双方对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法院认可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判决被告承担50%赔偿责任共计20余万元,后续康复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体会:该案为产科顺产常见的并发症,涉及非常专业的产科诊疗规范,作为没有医学知识的当事人根本无法鉴别,建议建议全程由医疗律师参与和策划,避免陷入盲目和被动。

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案例一则

案情简介:

原告之母2016年4月6日因孕晚期入住被告处待产,按照医生安排进行催产素引产,当天分娩一男婴,体重3500g,家人发现孩子左上肢不能活动,肩部见有皮下青紫,告知医生,医生未予重视,让再等等看,但没有任何好转,后诊断为臂丛神经损伤,到外院进行长时间的康复和治疗,均诊断为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几年来,一直进行康复治疗,但疗效不佳,目前仍旧无法正常高举和后伸,精细动作明显下降,并出现肌肉萎缩情况。

我方陈述意见:

(一)入院后未进行详细的产科检查,未评估胎儿大小

入院记录:产科检查:宫高、腹围及胎儿体重估计均为空白,此为产科最基础的检查,被告诊疗不符合产科医疗规范,对胎儿顺产分娩风险的评估有不利影响。

(二)催产素引产适应症掌握不当

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妇产科分册P172:引产术 妊娠晚期引产的指征:5.延期或过期妊娠 妊娠达41周以上,生化或生物物理检测指标提示胎儿胎盘功能不良者或妊娠达42周。本例为41+1周,还必须满足辅助检查提示胎儿胎盘功能不良,才符合引产指征。产妇入院后并无其他检查,被告在无适应症的情况下,予以引产,存在过错。

(三)催产素引产前未进行详细检查和评估

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妇产科分册P173:引产前准备:严格把握引产指征,详细检查骨盆大小形态,胎儿大小等,应行B超检查胎儿状态和羊水情况,必要时生物物理评分,以了解胎儿胎盘储备功能。

被告在引产前未进行详细检查和评估,未做B超检查了解胎儿大小及胎盘功能等,无指征未准备地进行引产,加大了母儿风险。

(四)催产素引产过程中观察不仔细,导致急产及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

妇产科学 P189:应用缩宫素时,应有医师或助产士在床旁守护,监测宫缩、胎心、血压及产程进展等状况。评估宫强度的方法有3种:1、触诊子宫;2、电子胎心监护;3、宫腔内导管测量子宫收缩力。被告的病历无法看出被告对宫缩强度采取了何种监测。

病历中缩宫素静滴观察表对宫缩强度未予记录,从上午10:00以后对宫缩持续时间及间歇时间记载不详细,笼统记载为30秒/5分钟,侧面反应了被告观察不仔细。

(五)病历书写不规范

产前观察表与入院记录记载相矛盾;

有胎儿心电图的临时医嘱,未见相应时段的报告单。

产妇总产程2小时30分钟,为急产,但病历中未予诊断。

(六)出生后对新生儿体检不仔细,未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

婴儿出生记录记载,四肢活动好,但之后家属发现新生儿左上肢不能活动,肩部见有皮下青紫,告知医生,未予重视。如此明显的阳性体征在病历中未见记载,说明被告存在体检不规范。拖延直至5月7日才请骨科会诊,存在延误诊治。

鉴定书分析意见:

经北京某鉴定机构认定,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原告左侧臂丛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果关系。原告左臂丛神经损伤,遗留左上肢肌力下降,构成八级伤残;护理期限为240日,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其余时间需1人护理;营养期限为60日。

判决情况

双方对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法院认可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判决被告承担50%赔偿责任共计20余万元,后续康复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体会:该案为产科顺产常见的并发症,涉及非常专业的产科诊疗规范,作为没有医学知识的当事人根本无法鉴别,建议建议全程由医疗律师参与和策划,避免陷入盲目和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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