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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舟剑律师
李舟剑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广东某科技公司与刘某、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合同纠纷2021-03-01|人阅读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0104民初14454号

【委托代理人】李舟剑律师

【案情简介】2020年4月16日,原告广东某科技公司与被告叶某达成口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叶某购买中石化熔喷布,货款900000元。同日,被告叶某(担保人)、杨某(共担人)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书》,载明:“今担保广东某科技公司购买中石化熔喷布,担保金额900000元。如产品不符合要求及质量不达标,全额退款,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只担保资金安全退还。约定担保时间为2020年4月16日-2020年4月20日,确认收货为止,结束此担承协议书。如未购买成,也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全额退还该笔款项,共计900000元。收款账户:×××,刘某,开户行:湖南长沙市某支行。”同日,原告向该《担保承诺书》上指定的被告刘某的账户支付货款900000元。后该批中石化熔喷布未购买成。2020年4月21日,被告刘某按被告叶某指示向原告退还货款30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叶某,刘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承办过程】李舟剑律师接受被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刘某仅是接受委托人被告叶某的委托,借用账户收取了款项,被告刘某与原告之间并无买卖合同关系,不应该承担责任。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的一切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人承担

【审判结果】驳回原告对我方委托人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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