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安xx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麻x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忠民。
被告:西安xx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安xx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建筑公司)与被告西安xx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广告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广告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xx建筑公司诉称,2013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地坪工程承揽合同》,原告为承揽方,被告为定作方。合同约定:当材料及施工设备人员进场,定作方应向承揽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即35000元的工程进度款;当施工混凝土层之前,定作方应向承揽方再次支付合同总额的40%,即35000元工程进度款;完工7天之内,定作方应向承揽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合同约定的第一笔款项35000元,第二笔40%的进度款和余下的20%的款项共计53650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53650元的工程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xx广告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磨地坪工程承揽合同》,原告为承揽方,被告为定作方。合同约定:当材料及施工设备人员进场,定作方应向承揽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即35000元的工程进度款;当施工混凝土层之前,定作方应向承揽方再次支付合同总额的40%,即35000元工程进度款;完工7天之内,定作方应向承揽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已经通过验收。被告给原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第一笔款项35000元,下余53650元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地坪工程承揽合同》、验收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xx建筑公司与被告xx广告公司签订的《地坪工程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其义务,且通过验收,但是被告至今仍拖欠53650元未付,显属违约行为。故原告xx建筑公司请求判令被告xx广告公司支付5365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西安xx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xx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6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西安xx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承担费用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意: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该文仅代表当时案件适用法条,不证明当下同样情况下也是一样适用,有需要法律需求帮助,建议直接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