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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曼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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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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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二审改判从轻处罚

刑事辩护2020-03-23|人阅读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闽05刑终1625号刑事判决书(概述版)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一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与诉讼。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581刑初1017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某向他人收购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资料后转售他人牟利,涉及银行卡共137张,数额巨大。

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与证据进行审查和重新确认,结合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辩护人的辩护,发现一审法院对吴某涉案信用卡的数量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吴某收买并出售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15张,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原判认定上诉人吴某涉案信用卡数量有误致量刑偏重,应予纠正。上诉人吴某及辩护人要求改判的部分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吴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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