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一、案情简介:
原告:甲
被告:乙、丙
2018年4月,原告应乙要求到丙位于××号房屋从事装修工作,4月15日,原告在工作期间从高处跌落受伤,原告受伤后送院治疗,造成原告九级伤残,共计229322元损失。
二、法院裁决:
1、被告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32322元给原告甲;
2、被告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10774元给原告甲;
3、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本案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立案时将案由定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有误,应予纠正。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是多少?二、原、被告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三、两被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
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证据及证人证言可知,甲是在乙承揽的房屋从事翻修工作时受伤,经法院依法计算,上述第一至八项合共53870元,均为甲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二:
庭审中,乙与丙均确认双方属于承揽关系,甲与乙均确认双方属于雇佣关系。本院经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确信丙将涉案房屋翻修工作交由乙承揽,乙再雇佣甲到涉案房屋工作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丙与乙之间属于承揽关系,甲与乙之间属于劳务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甲是在工作时在高处坠下受伤,乙作为雇主未为甲提供安全防护保障,其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甲具有多年从事建筑装修工作经验,其在工作过程中理应注意相关施工安全事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其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丙作为定作人明知乙缺乏规范的安全条件和充分的安全措施,仍将房屋装修交由乙承接,其在选任过程中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本院依法酌定甲承担本次事故20%责任,乙承担60%责任,丙承担20%责任,故乙应赔偿甲32322元(53870元×60%),丙应赔偿甲10774元(53870元×20%)。原告的部分医疗费由两被告垫付,但两被告未举证证明各自的垫付情况,本院不作处理。被告丙主张的垫付情况,由于收款人是乙并非甲,本院不作处理。
四、律师建议:
1、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或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作为雇主未为甲提供安全防护保障,其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