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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剑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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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民商法2021-10-30|人阅读

甲与乙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一、基本案情:

原告:甲

被告:乙公司

2016年3月16日 ,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镇***大道**号***幢***房,购房款总价为401012元。根据《商品房购房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 应当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办理***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登记表,并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若被告未按时交楼,则根据《商品房购房合同》第九条第2款被告应当从合同约 定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经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 按时足额支付全部购房款,但是被告并未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交房,其行为已经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二、法院裁决

1、原告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前往被告乙公司处领取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缴费账号并将应缴金额存入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账户,在原告甲向被告乙公司提供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缴费凭证后三日内,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交付位于***市***镇***大道***号***幢 **房

二、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甲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0407.2元。

三、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计527元(该款原告已预付), 由被告乙公司负担(该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法律分析

1、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7年 3月31日前,将取得《***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原告交付商品房,已构成违约,应从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期限届满之次日即2017年 4月1日起,以总房款40101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一的计算标 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2、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截止时间。

涉案商品房取得《***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后,已具备合同约定及法定的交付条件,在冠亿公司履行通知收楼义务后,原告应按收楼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前往被告处办理收楼手续。原告主张被告不配合其办理收楼手续,但其既未实际前往办理受阻,又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阻碍其收楼的行为。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因自身原因一直未按收楼通知规定前往被告处办理收楼手续,超过被告通知办理收楼手续期限产生的逾期交房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时间应为被告通知原告收楼的最后一天。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交收楼通知书副本,按交易习惯,一般收楼通知书通知的收楼时间为7天。本院按日常交易习惯,酌定从原告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次日( 2020年9月2日)起算7天为被告通知原告收楼的最后一天,涉案逾期交房违约金应计算至2020年9月8日。

四、律师建议

该案商品房已取得***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定的交付条件,且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已届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向其交付涉案商品房,被告不能无理设置收楼障碍。原告诉请 被告立即向其交付涉案商品房,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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