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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剑良律师
宋剑良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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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买卖合同纠纷

民商法2021-10-30|人阅读

甲与乙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

原告:甲

被告:乙

原告甲多年来向被告乙能供应饲料,但被告乙能没有向原告结清饲料款。2019年12月,原、被告双方进行对账,被告乙能向原告出具《欠据》,确认被告从2014年1月至2019年12月欠原告41457元,定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还清,到期不还,原告按月利率7‰向被告收取资金占用费。由于被告没有按《欠据》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原告经催讨无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由此成讼。

二、法院裁决:

1、被告乙能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支付货款41457元及违约金(以4145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为标准,从2021年8月23日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法律分析: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买卖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被告乙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41457元,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货款41457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乙能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据》明确如被告逾期付款,按月利率7‰计算资金占用费,因该约定并未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原告主张从2021年8月23日起按月利率7‰计算违约金依法有据,予以支持。

四、律师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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