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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宁世律师
唐宁世律师
广东-惠州
主办律师

关于罗某诉张某、袁某、黎某、甲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合同纠纷2020-12-25|人阅读

原告:罗某

被告:张某

被告:袁某

被告:黎某

被告:家具厂

(四被告均委托我所)

一、案情概述

甲家具厂从原告罗某处购买花梨木材料,总计欠罗某787940元材料款,经罗某多次追讨,一直未支付。后罗某要求该厂出具欠条,并制定还款方案。该厂委托张某、袁某于2015528日出具欠条并由张、袁二人提供担保,确认总计欠罗某材料款787940元,并称从2015830日每月付20000元,并承诺于2016130日付清全部材料款。但该厂未能依约还款,罗某多次追讨均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1.四被告连带支付购买材料款787940元;2.被告从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法院裁决

1、被告甲家具厂、张、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罗某支付材料款702740元及利息(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从2016年2月19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2、驳回原告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负担1285元,被告张、袁甲家具厂负担10595元(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法律分析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对于罗某主张的货款,甲家具厂、张某、袁某均无异议,只是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这里,双方争议较大,我方主张该笔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很多人都会有疑问,是不是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所负债务,又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呢?这个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此颁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该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通俗来说,就是共债共签,就本案而言,我方主张被告黎某并没有签字,也未事后追认,对案涉货款并不知情。仅仅这样,还不足以认定该笔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该笔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者共同生活了呢?为此,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由此可见,举证责任在罗某。然罗某在本案并没有提出有力的证据,因举证不能,法院最终认定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驳回了罗某要求黎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

四、律师建议

在实际生活中,因夫妻一方涉诉,而另一方被追加被告的案例,并不少见。所以,夫妻之间在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或者大额借款时,一定要互相商量,不要隐瞒,避免诉累。

另一方面,如果遇到夫妻一方被诉,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给另一方,我们也建议大家果断追加另一方为被告,避免损失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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