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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妮律师
朱妮律师
湖北-武汉
主任律师

彩礼需要返还吗?

婚姻家庭2020-05-09|人阅读

结婚支付彩礼是中国人结婚的一个习俗,那么彩礼在什么情况需要返还什么情况不需要返还呢?下面律师就由一个案例来举例详细说明:

案情简介:男方原告黄某,女方被告王某,2016年10月在珍爱网相识,并与原告及原告之子共同生活。2017年1月原、被告至被告老家湖北省探望被告父母,期间原告通过转款方式向被告父亲给付200000元,而后双方在老家举行了婚礼宴请亲朋好友,但并未领结婚证。2017年12月24日,原、被告生育女儿。2019年3月14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告支付女儿抚养费,在法庭调解时,原告称“我给她(被告)的钱有150000元,我是否能要回来?”被告称“那是你给我结婚的礼金,现在孩子都生了,也是你不愿意和我结婚,我不同意还。”

涉及问题:我们没有领结婚证但是老家办了酒席,男方支付了彩礼,需要返还吗?

《婚姻法》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律师分析:

情况一:合法婚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合法婚姻以国家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为前提,因此领取结婚证,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彩礼,在没有以上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况外,该彩礼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情况二:双方当事人举办了酒席,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结为夫妻,并且生育了子女,但仍没有领取结婚证,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双方系同居关系,并非合法夫妻,因此可以向法院主张要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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