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林安蜀律师
林安蜀律师
重庆-重庆
主办律师

在校大学生盗窃同学电脑被判缓刑

刑事辩护2012-12-20|人阅读

在校大学生盗窃同学脑被判缓刑

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尊敬的公诉人:

重庆李荣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王XX的委托,指派林安蜀律师作为王小X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我阅读了公诉机关的刑事案卷,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对被告人王小X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因为经济所迫而犯罪,其犯罪动机是为了凑齐上学费用,犯罪的主观恶小。

经过了解,被告人在犯罪前,家庭正面临着严重的困难。被告人老家江西省铜鼓县棋坪镇棋坪村是江西省定的贫困村,(有江西省铜鼓县棋坪镇棋坪村村委、棋坪镇民政所、铜鼓县民政局的证明为证)。被告人家里有兄妹共3个孩子,被告人排行老二,其哥哥在做学徒,妹妹还在上初中,母亲有心脏病,整个家庭没有固定经济来源,全靠父亲王诗贵打临工维持家人生计。在被告人和哥哥都考上大学的情况下,因为经济原因,家庭决定只让被告人一个人上大学。而且被告人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才得以在西南大学上大学。今年7月6日,适逢西南大学学生期末考试,意味着这学期将要结束,必须得开始准备下学期的学杂费和生活费,加之前段时间父亲打告诉他母亲李X因心脏病而昏厥了,(有铜鼓县人民医院2010年6月16日疾病诊断证明为证),被告人感到非常忧虑和迷茫,他甚至认为,如果这个暑假再不凑点钱就根本无法继续上学了。在经济这样窘迫的情况下,恰巧期末考试那天早上,被告人又忘记带学生证,在他匆忙独自返回学生寝室时看见了同学的笔记本脑,于是突然产生了偷盗的念头,属于典型的临时起意的犯罪。与那些一贯偷盗、见利忘义的盗窃分子有根本区别,表明其犯罪的主观恶很小,是情非得已和一时糊涂的偷盗。

二、本案犯罪金额的认定。

王小X盗窃的3台笔记本脑,经过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市场价值为9134元。

重庆公、检、法、司、安联合发[2005]7号文件中对重庆市范围内犯盗窃罪定罪处罚金额及数额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作出了规定: 主城区:数额较大1000元,数额巨大1万元,特别巨大6万元;其他区县:数额较大800元,数额巨大8000元,特别巨大5万元。

那么,对本案的案发地在西南大学XX校区而言,就不得不适用区县超过8000元为“数额巨大”的标准。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如果案发在重庆主城,本案金额1万元以下就应该认定为“数额较大”,处刑幅度在3年以下,众所周知,荣昌县距离重庆主城很近,加之这些年荣昌的飞速发展,这两者的经济文化差距越来越小,重庆主城和区县的刑罚差异也应该相对缩小。我们姑且不去讨论重庆市公、检、法、司、安联合发[2005]7号文件的这个规定是否违背宪法33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精神。但是,我们一方面要尊重重庆公、检、法、司、安联合发[2005]7号文件的规定,同时也不应该机械地照搬这个标准,只有这样才是对我国刑法的正确理解和适用;二是,本案即使应该按照区县标准认定为“数额巨大”,那么在8000元-5万元这个数额巨大的幅度内,9134元也是一个非常靠下的金额。建议法院量刑时在该阶段的刑罚幅度内按照最低点处刑,这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三、被告到案后坦白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态度积极,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实施盗窃之后,并没有立即变卖赃物,而是忐忑不安、犹豫不决,心里想过要把脑还回去,但是不知道具体该怎么归还而不断徘徊的时侯案发,说明被告人主观恶还未达到恬不知耻的程度,良心尺度尚存。到案后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四、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并且已经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较小。

被告人于7月6日实施盗窃,在7月8日就将所盗窃的3台脑退还给了公安机关,脑本身没有任何损坏,被害人也没有实际损失。3名被害人得知被告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后,都表示了真诚的谅解,(有受害人韩冠双、邓颍、潘福宝的谅解书为证)。辩护人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办理了许多盗窃案件,在这些案件中,盗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有些都无法弥补。相比较而言,本案的社会危害较小,请法庭对此给予充分的重视。

五、被告人是初犯、偶犯。

被告人王小X是农村孩子,思想纯正,平常自立自强,总是利用休息时间勤工俭学,是靠自己的劳动生活的人,一贯表现较好,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这次是由于家庭经济的巨大压力而实施盗窃,其主观恶小,是可以教育好转的大学生。

六、被告人系在校大学生,平时表现良好。

被告人家庭贫困,他十分珍惜这个求学的机会,因此在校期间努力学习,积极参加校内外的各种公益活动,比如先后参加过无偿献血、学校党校、团校培训学习、参加学生会联系组织的荣昌移动公司的勤工俭学销售活动等,深得老师和同学的好评。(有被告人学生证、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工作证、共青团工作证、献血证、党校、团校结业证和学校《王小X在校基本情况》证明为证。)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的案情,证明了被告人王小X不是一个彻底的恶人和坏分子,因为家庭过于贫困和自己的认识不足才引发的悲剧,他的这次盗窃行为也可以看做是不慎失足,他的罪行是可以饶恕的,其本人也是完全能够改正得好的。

尊敬的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在我发言的最后,我代表被告人,代表他的父母亲,真诚地请求你们,根据法律和事实,对本案从轻处理,判处被告人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让王小X能够继续完成大学学业,以减少国家和王小X家庭更大的损失。

谢谢!

辩护人:

重庆李荣光律师事务所

林安蜀 律师

201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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